•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03 16:42:16 股吧网页版
宏亿精工: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03


证券代码:874985 证券简称:宏亿精工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3 月 2 日经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
工代表董事 1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权或股东会授予的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集、通知、召开、表决和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提议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要求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理由及相关议题。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同意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同意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通讯、会签等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非现场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等方式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