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3
证券代码:874985 证券简称:宏亿精工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3 月 2 日经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对子公司投资(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
开发项目;
(三)股票、债券、基金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达到前述规则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须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前述规则需经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还需满足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时应先将方案及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投资项目的会前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
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审计工作,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并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投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对外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经过提出、初审和审核三个阶段。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提出: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投资归口管理部门向总经理提出。
第十七条 项目初审:总经理收到投资项目意向后,可组织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对项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财务和经济指标是否达到投资回报要求,是否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第十八条 项目审核:经项目初审之后,总经理将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将达到《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标准对外投资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或上报股东会决定。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需审计或评估的,应由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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