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3
证券代码:874985 证券简称:宏亿精工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3 月 2 日经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资金管理,防范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
的资金往来管理。
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彻底实现人员、资产、
财务、机构、业务上的独立;特别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公司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直接干预,更不得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指令调动资金。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应当严格防止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
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
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应当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并应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十条 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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