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3
公告编号:2026-027
证券代码:874985 证券简称:宏亿精工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3 月 2 日经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管理,规范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
公告编号:2026-027
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七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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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八条 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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