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3
证券代码:874985 证券简称:宏亿精工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3 月 2 日经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以及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分散投于多人,也可以集中投于一人,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投票权。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九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
人。董事候选人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时,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四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出席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对累积投票解释及具体操作的说明,指导股东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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