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3
证券代码:874985 证券简称:宏亿精工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3 月 2 日经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同时具备较强的执行力。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期限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
员;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有关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具体授权范围在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中确定。
第十一条 在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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