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5
证券代码:874985 证券简称:宏亿精工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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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5年8月27日经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能
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
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的委员应当为公司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且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在审计委员会内部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三)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本议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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