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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5 15:32:01 股吧网页版
宏亿精工: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5


证券代码:874985 证券简称:宏亿精工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5年8月27日经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 年 9 月 11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或其他有价证券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定为可以投资的,按照公司的投资管理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标准。

若对外投资事项属于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金额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若对外投资事项属于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八条 低于本制度前条规定的标准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第九条 若某一对外投资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而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该事项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的,可以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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