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5
证券代码:874985 证券简称:宏亿精工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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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5年8月27日经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 年 9 月 11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
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商业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
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本制度规定执行,以其
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担保的权限及批准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以书面决议的形式审议批
准。应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
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12 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第八条 公司可以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提交股东会
审议。
预计担保期间内,任一时点累计发生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对于超出预计担保额度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公司在审议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时,仅明确担保额度,未明确具体被担保人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担保事项实际发生的时点进行判断。
在公司审议通过预计担保议案后,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被担保人不再是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于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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