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证券代码:874985 证券简称:宏亿精工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6年3月30日经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经营管理符合公司总体战略发展方向,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宏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即持有其超过 50%股权/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四条 公司对子公司行使统一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并依据整体制度规范的需要,有权督促子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依照其所持有的出资额,对各子公司享有如下权利:
(一)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依照法律、法规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权/股份,收购其他股东的股权/股份;
(四) 查阅、复制子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等重要文件;
(五) 子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 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公司享有按出资比例或股东协议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选做适当调整。
公司派出人员按公司相关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进行考核。
第七条 子公司作出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后,应及时将其相关会议决议报送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八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子公司履行的管理职能为:
(一)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日常经营运作、重大事项信息上报、诉讼仲裁事务等方面进行监督与管理;
(二) 公司财务部行使财务监督权,负责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合并及财务信息收集和整理,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动态跟踪、评价和指导;
(三)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子公司年度、季度及月度资金计划的编制和经营资金的统筹安排进行监督与管理;
(四) 公司综合部负责对公司上(下)行文件流转、企业文化建设及有关行政事务进行指导和管理;对子公司进行人力资源业务培训及政策指导等,并做好人事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三章 日常经营管理
第九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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