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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顺科智连: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30


关于顺科智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电话:(0755)88265288传真:(0755)88265537

网址:http://www.sundiallawfirm.com

目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回复 ......4
第二部分 申请文件的相关问题 ......1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顺科智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信达三板字(2025)第 004-02 号
致:顺科智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顺科智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
法律顾问,并分别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2025 年 8 月 11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
师事务所关于顺科智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顺科智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出具了《关于顺科智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本次《审核问询函》”),信达现对本次《审核问询函》中需要信达核查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了进一步查验,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顺科智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和修改,须与《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一)》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除另有说明外,信达在《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一)》中声明的事项及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回复

问题 1、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根据申请文件及前次回复:(1)公司股东之间存在附效力恢复条件的特殊投资条款;(2)现行有效的特殊条款中存在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义务的情形。
请公司:结合公司业绩、资本运作计划及进展情况等,测算前述特殊投资条款是否存在触发执行的风险,公司后续安排,对公司股权结构及控制权稳定性、公司治理、经营事项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信达回复:

一、回购条款触发风险及相关应对安排

(一)股份回购特殊投资条款情况

根据公司与股东签署的特殊投资条款相关协议,公司作为义务主体的股份回购条款均已终止,股份回购条款的主要义务主体为顺科实业、乾成投资、曾志坚、田忠艳(以下简称“公司核心股东”),涉及的股份回购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条款 触发条件 签署股东 是否现
类别 行有效

顺科智连 2025 年 12 月 31 爱君资本、广发乾和、达晨创通、赵礼贵、陈

日之前未能实现 IPO 申报 浩文、陈贺林、中海汇金、何志光、李佩瑶、 是

且获得受理 创新智连、优锐腾、华金领翊、田春英、厦门

利旋

顺科智连 202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未能实现 IPO 申报

或未能在 2026 年 6 月 30 宏升一号、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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