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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3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顺科智连: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30


关于顺科智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电话:(0755)88265288传真:(0755)88265537

网址:http://www.sundiallawfirm.com

目录

第一部分审核问询回复 ......4
《审核问询函》问题 5 ......4
《审核问询函》问题 6 ......15
《审核问询函》问题 7 ......42
《审核问询函》问题 8 ......50
第二部分申请文件的相关问题 ......65
附件:现行有效及附效力恢复条件的特殊投资条款具体情况......6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顺科智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三板字(2025)第 004-01 号
致:顺科智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顺科智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顺科智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顺科智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出具了《关于顺科智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信达现对《审核问询函》中需要信达核查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了进一步查验,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顺科智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修改,须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除另有说明外,信达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及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审核问询回复

《审核问询函》问题 5

关于业务及合规性。根据申报文件,(1)报告期内,公司外协加工费分别为 7,749.05 万元和 12,962.11 万元,占公司同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0.54%和 10.63%;公司外协厂商中,河源市科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田洁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广东福盈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等为专门或主要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供应商;(2)公司临时建筑物面积 8,748.82 平方米且均为无证房产,公司已承诺“如上述临时建筑被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拆除,其中的各项物资均可转移至有证房产”;马来西亚顺科已有效取得所租赁土地的合同使用权,该租赁土地载明用途为大学用地并在办理土地分割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审批,预计主要土地分割将于 2025 年 7 月完成,新签发的分租土地地契将载明分租土地专用于工业开发的明确条款;(3)顺科有限 2016年改扩建项目办理了《增城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登记表》。

请公司:(1)补充披露河源市科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田洁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广东福盈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等前五大外协厂商的基本情况,是否为公司实际控制;说明外协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在公司整个业务环节中所处环节和所占地位,是否涉及公司核心业务,外协厂商是否依法具备相应资质;(2)说明临时建筑物未取得房产权证的原因,是否为违规建筑物,公司尚未将各项物资转移至有证房产的原因;公司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存在被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补充披露马来西亚顺科办理土地分割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的情况,是否存在办理障碍;(3)说明公司 2016 年改扩建项目的具体情况,办理《增城区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备案登记表》的原因,公司未办理环评验收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情形,是否涉及重大违法行为。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信达回复:

一、补充披露河源市科讯塑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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