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0
证券代码:874987 证券简称:科麦特科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江苏科麦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科麦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科麦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运作,更好的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科麦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系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
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目前设独立董事 2 名。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
数发生变更,则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是独立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中所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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