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0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瑞德尔智能热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年9月
致:株洲瑞德尔智能热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株洲瑞德尔智能热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德尔”)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瑞德尔智能热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于2025年8月26日发出了《关于株洲瑞德尔智能热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就《问询函》涉及的有关事宜进一步核查,现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瑞德尔智能热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 录
正 文......2
问题 4:关于历史沿革及公司治理......2
问题 5:关于其他事项......19
(4)关于业务合规性...... 19
(5)关于其他事项...... 24
正 文
问题 4.关于历史沿革及公司治理
根据申报文件,(1)瑞德尔有限成立时,李应新、刘国华所持股权由其亲友代持,李应新、刘国华、监事及售后部经理沈俊华均在湘潭市新大粉末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较长时间任职经历。(2)公司董事李慧中系中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材料加工系主任,董事银锐明系湖南工业大学研究员。
请公司:(1)说明李应新、刘国华、沈俊华在湘潭市新大粉末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任职情况、职务发明情况等,是否与原任职单位签署关于保密、竞业限制相关协议及履约情况;结合公司现有核心技术的来源,说明公司核心技术和专利是否涉及上述人员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公司及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的纠纷或潜在纠纷。(2)说明李应新、刘国华委托他人代持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代持是否系为规避股东适格、竞业限制等持股限制性要求,公司是否存在影响股权明晰的问题,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异常入股事项;代持形成及解除相关的协议签署、款项支付情况,代持双方是否已就代持事项予以确认、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说明李慧中、银锐明是否属于党政领导干部或副处级及以上行政级别的干部职务,在公司担任董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需要取得相关单位的同意;公司核心技术和专利是否涉及上述人员在其他单位的职务发明,是否存在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4)①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治理”章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中补充披露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置情况,相关设置是否符合《股票挂牌规则》《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是否需要并制定调整计划,调整计划的具体内容、时间安排及完成进展;②说明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是否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股票挂牌规则》《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是否需要并按规定完成修订,修订程序、修订内容及合法合规性,并在问询回复时上传修订后的文件。
请主办券商、律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结合入股协议、决议文件、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流水核查情况等客观证据,说明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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