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恒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恒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1】年上锦杭非诉字第 40415-1号
致:浙江恒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恒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业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公司已经提供的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已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恒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恒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查部就公司本次挂牌申请文件于 2025 年8 月 20 日出具了《关于浙江恒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现本所律师就《第二轮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恒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就《第二轮问询函》要求律师补充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使用的释义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文
《第二轮问询函》问题 1 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文件,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1)公司自 1995 年设立
至 2012 年成为泰昌集团全资子公司期间曾涉及国有、集体资产出资。(2)
2001 年 2 月,平湖群益入股公司,其持有公司股权期间出资人数达 250 人,超
过 200 人,实际参与人员包括供电局全民、集体(含农电总站)在职正式职工。2005 年 5 月,平湖群益因筹划清算注销,将其所持公司 20%股权全部转让予平湖通用;2006 年 3 月,光明实业将其所持公司 80%股权全部转让予平湖通用退出公司,同时上海丹阳增资入股公司;2007 年 12 月,上海丹阳将其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新股东浙江加益后退出公司,上海丹阳、浙江加益主管部门系
嘉兴市供电局。(3)2012 年 2 月至 8 月,泰昌集团受陈秀银、邵安强委托先
行收购公司控制权,主要原因系电力系统对收购方存在相关要求;2012 年 8 月至 2014 年 4 月,泰昌集团向陈秀银、邵安强转让公司全部股权退出公司。
请公司补充披露公司历史上股东人数超 200 人事项的形成原因、形成过程
及解除情况。
请公司:(1)①以列表形式梳理公司自设立至被陈秀银、邵安强收购前公司各股东的名称、出资结构、实际控制人、工商登记性质、出资资金来源、是否涉及国有或集体出资;如涉及国有或集体出资,请说明具体出资人、有权主管部门及相关权限依据。②结合当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权主管部门规定,说明公司相关国有、集体出资变动应履行的程序情况,并逐项对照公司历史上国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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