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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13 15:35:21 股吧网页版
荆洪科技:补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荆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荆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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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4
一、《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上海金泓收购......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荆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宁夏荆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宁夏荆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署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就本次挂
牌相关事宜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荆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并 2025年 12 月 19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荆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核部于 2026 年 1 月 5 日下
发《关于宁夏荆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针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需挂牌公司律师核查和说明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荆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仅供挂牌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除非上下文有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管理暂
行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上海金泓收购

根据前次问询回复:(1)公司自杨德云处收购上海金泓 100%股份,采用收
益法评估金额为 4,000 万元,公司与上海金泓商定收购价格为 3900 万,于 2023
年 9 月支付完毕。(2)2023 年 9 月,杨德云出资 3900 万认购公司股份,因杨
德云对实际控制人杨九林的帮助并促成公司收购上海金泓,获得股权激励。

请公司:(1)结合对上海金泓的评估方法、收购定价,上海金泓的经营情况及对杨德云的股权激励情况,说明公司收购上海金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安排(2)结合杨德云入股的背景、入股价格及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收购完成后杨德云入股并获得股权激励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利益输送或其他安排。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对上海金泓的评估方法、收购定价,上海金泓的经营情况及对杨德云的股权激励情况,说明公司收购上海金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安排

1、收购上海金泓的基本情况

(1)收购的基本过程

上海金泓设立于 2006 年 7 月 17 日。经过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截至公司收
购上海金泓前,上海金泓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金泓化工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6/7/1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8791421097W

法定代表人 杨德云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王桥路 1019 号 1_3 层 04 室

经营范围 化工产品(除有毒及危险品)、危险化学品(具体范围见许可证)、金属材
料、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包装容器、电子产品、橡胶制品、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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