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3
关于百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三期)
百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生物”、“辅导对象”)拟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作为辅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有关规定,以及《百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辅导协议》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现就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工作开展情况
(一)辅导人员
根据海通证券与公司签订的辅导协议及制定的辅导计划,海通证券派出了朱桢、赵慧怡、张寰宇、刘雅婧共 4 名辅导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公司进行辅导,其中朱桢担任组长。
上述人员均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的辅导工作,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中辅导工作小组的组成未发生变化。
(二)辅导时间及方式
本次辅导期间为 2024 年 10 月至本报告出具日。
本阶段辅导期间内,主要采取现场尽职调查、组织中介机构协调会、开展讲座培训、组织自学等方式,并合百川生物的实际情况开展辅导工作。
(三)辅导的主要内容
1、现场尽职调查
本期辅导期间内,海通证券对百川生物进行了现场尽职调查,通过实地考察、现场访谈、查阅工商资料、获取财务资料等多种方式了解辅导对象所存在的问题,并就重点问题组织各中介机构进行专题讨论并开展针对性辅导工作。
2、组织中介机构协调会
在辅导过程中,海通证券协同其他中介机构与公司不定期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讨论并解决辅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项目工作计划不断予以调整和跟进。在项目时间进度安排、募投项目方案、财务专项问题、法律专项问题等方面,及时发现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并督促辅导对象尽快落实。
3、开展讲座培训
海通证券辅导工作小组组织中介机构共同对百川生物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百川生物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被辅导人员开展讲座培训,学习内容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企业发行上
市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对证券发行上市、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内容有了清晰的认知,对被辅导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有了深刻的了解,树立起进入资本市场的诚信意识和法治意识。
4、组织自学辅导
秉着将辅导工作能贯彻到被辅导人员的日常工作中的原则,同时又考虑到降低对被辅导人员正常工作安排的影响,辅导机构将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发放给被辅导人员,由被辅导人员进行自学。
(四)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开展辅导工作情况
参与辅导工作的其他中介机构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均协同海通证券根据辅导计划对辅导对象配合开展辅导工作。
二、辅导对象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前期辅导工作中发现问题及解决情况
在历史沿革当中,百川生物实际控制人曾将 1%股权转让给当时在公司任职的亲属,并由实际控制人为其代持,后续代持事项虽已解除,然而在海通证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过程当中,代持相关对象不配合尽职调查。百川生物以法律手段解决相关代持股权的确权问题,已于 2024 年 6 月,向浙江省乐清市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4 年7月 5 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24)
浙 0382 民初 6255 号:“一、确认原告陈彪与被告陈晓东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及解除代持关系协议书》合法有效。二、确认《股权转让及解除代持关系协议书》中涉及的第三人百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股权归第三人浙江源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目前陈晓东暂未提起上诉,如有进一步上诉情况,海通证券辅导小组将持续跟进案件相关情况并督促辅导对象妥善解决代持股权的确权问题。
(二)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1、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方案仍在论证规划中,随着项目的进展及辅导计划的进程,辅导小组将督促公司尽快落实相关事项,并尽快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备案等手续。
2、随着证券市场相关法规的不断更新完善,接受辅导人员对发行上市、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的认知水平仍需要持续学习和更新。辅导工作小组将督促辅导对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百川生物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续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帮助辅导对象接受辅导人员进一步了解注册制下 IPO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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