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7
公告编号:2026-019
证券代码:874999 证券简称:松柏科工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深圳市松柏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已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议案》,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已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松柏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监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
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司章程》
及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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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 2 名,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
生;职工代表 1 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的召开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可以以传真、电话、邮寄、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监事,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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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方式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七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八条 监事会应当向年度股东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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