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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9:18:50 股吧网页版
江苏永成:补充法律意见书(一)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永成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并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永成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并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江苏永成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永成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永成”或“公司”)委托,作为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法律顾
问,就本次挂牌事宜于 2025 年 9 月 28 日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永成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下称“原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下发的《关于江苏永成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前言(律师声明事项)

1.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2.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原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3.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关于《问询函》的法律意见

一、《问询函》问题1.公司历史股权变动情况及合理性

根据申请文件:(1)公司于2018年12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改后公司发生1次增资及7次股权转让,2019年以来先后有多名股东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转出。(2)公司员工持股平台股东永成志同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蒋春平和蒋世超出资1,000万元设立,蒋春平为其普通合伙人。2019年10月永成志同第一次增资,公司现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常红霞入伙,出资额为364.96万元,增资后普通合伙人变更为常红霞。蒋春平目前持有永成志同60.31%的份额,永成志同持有公司4.08%的股份。(3)常红霞曾直接持有公司3.75%的股份,后于2025年9月出让其直接持有的全部股份,但其并非特殊投资条款协议签署方,而由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签署。

请公司:(1)结合公司股改后历次增资、股份转让(包括通过持股平台间接转让公司股份)的背景,说明历次入股交易价格、定价依据及价格公允性,以非公允价格入股的原因及合理性(如有),是否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确认股份支付费用。(2)说明2019年以来多名股东退出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股东是否存在股权代持、不当入股、利益输送或与公司及关联方、供应
商、客户等主体存在资金、业务往来等情形。(3)说明常红霞直接和间接取得公司股权的背景、资金来源、股东权利行使情况,担任永成志同普通合伙人的原因及合理性,永成志同是否存在被蒋春平实际控制、代蒋春平持股或规避实际控制人持股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形。结合常红霞转让股份时由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签署特殊投资条款的原因及合理性,转让股份所得资金的去向情况,说明其曾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否构成代实际控制人持股的情形。(4)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影响股权明晰的其他问题,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异常入股事项,是否涉及其他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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