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2
证券代码:875000 证券简称:江苏永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永成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永成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永成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保护股东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永成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包
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公司 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
保的金额,不包括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合理评估担保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视《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要求而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按规定向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履行完毕审议程序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
第十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的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债权人名称、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以及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二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董事会按章程规定的权限审议批准或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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