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2
证券代码:875000 证券简称:江苏永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永成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永成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保证
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江苏永成汽车零部件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 本细则。
第二条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
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聘任与解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
告, 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
司和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是在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时,辞职报告自其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的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披露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保障履行的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等情况。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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