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2
证券代码:875000 证券简称:江苏永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永成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永成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以下简称“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占用江苏永成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 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江苏永成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与现行有效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之规定具有相同含义。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
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及接受或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3.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4.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5.公司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6.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7.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8.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侵害公司财产权利,谋取公司商业机会。
第二章 规范公司与关联方资金的往来
第五条 公司需要不断完善防范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应当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二)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四)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成本和其他支出;
(六)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