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3
证券代码:875005 证券简称:东博智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广东东博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09 月 26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东博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东博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东博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生产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联系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或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咨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上述责任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其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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