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5
证券代码:875006 证券简称:凯琦佳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活 动,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确保 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广大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 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
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与合理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三条 公司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上述列示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予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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