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5
证券代码:875006 证券简称:凯琦佳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 来的风险,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
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四条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第五条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短期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 开发项目;
(三)控股、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或增持股权;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向其他企业购买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
(六)对原有投资企业增资。
公司以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非货币对外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六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九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十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董事会、股东会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本制度所称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配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制度所涉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且不超过 50%;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不超过 50%,且超过 300 万元且不超过 1500 万元。
超过上述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如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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