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5
证券代码:875006 证券简称:凯琦佳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 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 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反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要求债务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或担保人,以担保公司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后所获追偿权的实现。
第四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及管理
第七条 应当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第十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担保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明确约定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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