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5
证券代码:875006 证券简称:凯琦佳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董事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三名,非独立董事四名。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会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以下相关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
(一)审议批准公司下列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且不超过 50%;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不超过 50%,且超过 300 万并不超过 1500 万;超过上述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达到股东会审议权 限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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