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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5 15:36:04 股吧网页版
凯琦佳:股东会制度(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5


证券代码:875006 证券简称:凯琦佳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 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 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有效地行使职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 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
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八条 股东会应当在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批准《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除提供担保外)以下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
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十)审议批准需由股东会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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