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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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关于公司与长沙轩鹏及其关联方的交易......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三)
德恒 06F20240617-00005 号
致: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已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根据《关于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三)》”)的要求,本所律师就需要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的补充,本所在《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相关释义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必备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申报,并依法对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作片面的、不完整的引述,也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与长沙轩鹏及其关联方的交易,根据申报文件及前两次问询回复,长沙轩鹏与公司同成立于 2011 年,实缴资本与参保人数较少,公司与长沙轩鹏及其关联方同时存在采购、销售、委托加工、受托加工,金额较大,长沙轩鹏不具备外协生产能力,业务主要依附于公司。
(1)请公司说明长沙轩鹏与西部宏远之间的客户保护协议签署时间、主要内容,长沙轩鹏自身不具备化成加工能力的情况下与西部宏远约定相关内容的合理性。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相关协议的事实性。
回复:
一、长沙轩鹏与西部宏远之间的客户保护协议签署时间、主要内容,长沙轩鹏自身不具备化成加工能力的情况下与西部宏远约定相关内容的合理性。
(一)长沙轩鹏与西部宏远之间的客户保护协议签署时间、主要内容
2013 年 1 月 1 日,长沙轩鹏与西部宏远签署《客户保护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西部宏远受长沙轩鹏委托生产高压阳极化成箔,西部宏远按照自身流程和技术要求进行生产管理、检测和判定。双方产品具有共同特性,面对共同市场。鉴于上述情况,在合作期间内,为规范和有效加深合作,共同拓展市场,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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