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6-27
关于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
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
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深圳市凯琦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三轮问询意见。
1.关于公司与长沙轩鹏及其关联方的交易,根据申报文件及前两次问询回复,长沙轩鹏与公司同成立于 2011 年,实缴资本与参保人数较少,公司与长沙轩鹏及其关联方同时存在采购、销售、委托加工、受托加工,金额较大,长沙轩鹏不具备外协生产能力,业务主要依附于公司。(1)请公司说明长沙轩鹏与西部宏远之间的客户保护协议签署时间、主要内容,长沙轩鹏自身不具备化成加工能力的情况下与西部宏远约定相关内容的合理性。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相关协议的事实性。(2)请公司说明 2019 年收购江西凯琦佳后,未自行开发外协厂商,而是委托不具备化成能力的长沙轩鹏,进而转委托第三方提供外协服务,并由长沙轩鹏收取中间服务费的原因。请主办券商说明以上交易是否符合商业逻辑。(3)请公司详细说明和长沙轩鹏及其关联方各类业务(包括
但不限于销售腐蚀箔、提供腐蚀箔受托加工、采购外协、采购阳极箔)的具体情况,请主办券商核查公司与长沙轩鹏及其关联方是否相互独立经营。(4)请主办券商、会计师结合终端核查情况,说明公司与长沙轩鹏及其关联方销售、采购交易是否真实。(5)请主办券商说明对长沙轩鹏及其关联方生产经营能力、股东背景的核查情况,是否与公司或其主要股东、董监高存在未披露的关联关系,长沙轩鹏及其关联方是否实际受公司控制。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
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超过 6 个月有效期,请公司在问询回复时提交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们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审查部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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