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建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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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编号:TCYJS2025H1603 号
第一部分 引言
致:福建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盛科技”“申请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申请人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挂牌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TCYJS2025H1376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9 月,申请人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查部出具的《关
于福建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就《审核问询函》提出的部分问询意见所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释义或是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文义另有所指之外,《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简称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审核问询函》相关问询意见的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请文件及公开信息,(1)2017 年,公司由盐城帝盛出资设立,2019
年盐城帝盛将其持有的公司所有股权转让给其直接或间接股东。(2)2019 年,
普利特拟以 10.7 亿元的价格收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5 家公司;2021 年,公
司引入外部投资人周文、胡国灿,周文系公司客户普利特的实际控制人,胡国灿与普利特共同投资了宁波联合燕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2022 年,潘行平、熊伟收购可安必科技后将其转让给公司并由公司吸收合并。(4)2024 年,公司合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欣阳化工的光稳定剂业务。
请公司:(1)结合公司的设立背景,盐城帝盛的基本情况及主营业务,说明由盐城帝盛出资设立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技术等是否来自盐城帝盛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纠纷;结合2019 年股权转让的背景,说明盐城帝盛的股东由间接持有变更为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成立时间及实缴情况,部分企业无经营收入、被吊销的原因。(2)结合 2019 年普利特收购 5 家公司的背景、定价依据及公允性、进展情况,说明上述交易终止的原因,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结合周文、胡国灿的职业经历,控制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及与公司在业务、资金上的往来情况,入股公司的原因、定价依据及公允性,宁波联合燕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及与公司的往来情况,说明上述往来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周文、胡国灿入股公司前后相关往来是否发生显著变化,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损害公司利益情形。(3)结合公司收购可安必科技的背景,说明先由潘行平、熊伟收购可安必科技后转让给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收购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结合可安必科技吸收合并前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资产情况、债权债务情况,说明公司吸收合并可安必科技的原因及必要性,吸收合并的具体程序及合法合规性,吸收合并后双方在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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