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3
证券代码:875008 证券简称:帝盛科技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福建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4 月 2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福建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 号——权益分派》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福建帝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四)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有)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施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有)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等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但其中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二)公司现金形式分红的条件
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4、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百分之七十;
5、未出现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不得分红的其他特殊情况。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三)公司发放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