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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优云科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杭州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优云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同时进入基础层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办法》《业务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本次挂牌所涉有关事宜已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优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就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杭州优云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要求律师补充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所律师在上述文件中声明的事项同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律师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涉名称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
所载相应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问题 1.关于公司业务及合规性

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所属行业为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主要采购 IDC
资源,主营业务为 IDC 综合服务、云综合服务,IDC 综合服务包括数据中心服务和边缘节点服务。(2)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轻资产运营模式开展主营业务,主要采用租赁模式开展业务。(3)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因违反《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被行政处罚的情形。(4)按照“改造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原则,对规模不超过 100 个标准机架的数据中心,视实际需要改造为边缘数据中心,改造后 PUE不超过 1.5,其余进行淘汰或整合。

请公司:(1)按照细分服务补充披露 IDC 综合服务收入构成;以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的表述说明公司不同类型业务及产品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及产品的具体内容、功能用途、具体业务实质、直接和终端客户群体、客户类型及分布情况、业务周期、业务开展方式、业务分工、具体应用场景等。(2)说明不同类型业务在采购、研发、销售、盈利与结算模式中的具体内容及差异情况,不同类型业务在生产及研发中需要的硬件材料、技术系统的具体情况以及涉及对外采购的情况。(3)说明公司采购的 IDC 资源与提供的 IDC 综合服务的具体区别,公司承担的具体业务环节及其功能作用,公司在整个业务链条中的位置,承担的主要责任和风险,是否有与业务匹配的生产及物流,是否具有对上下游的议价能力与核心竞争力。(4)结合电信运营商和第三方数据中心运营商提供服务的具体区别,说明公司是否属于第三方数据中心运营商,公司提供 IDC 综合服务相比电信运营商的竞争优势及劣势,公司对电信运营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公司在商业模式、市场占有率、技术工艺、服务质量、关键指标、专利获取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及劣势。(5)结合自建与租赁模式的具体区别,说明公司采用租赁模式开展业务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与租赁提供方合作是否稳定、可持续。(6)结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取得相关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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