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证券代码:875011 证券简称:优云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杭州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
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
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以及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
括: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 ,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 、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关注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 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 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比照担 保的相
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的有表决
权董事的2/3以上同意。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属于前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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