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证券代码:875011 证券简称:优云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杭州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防止杭州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关联方范围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杭州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如有)。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如有,下同)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十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
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如有)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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