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证券代码:875011 证券简称:优云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杭州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杭州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杭州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不限于其他方式)。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与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指的“关联方”具有相同含义。
第六条 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基本规范
第七条 公司在与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不得使用公司资金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不得为关联方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发生的真实和公允的交易为基础,禁止以经营性资金占用掩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与关联方所进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根据《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七)中国证券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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