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证券代码:875011 证券简称:优云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杭州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杭州优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北交所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 2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设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中国证监会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要求的,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交所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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