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证券代码:875012 证券简称:毫厘技术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苏州毫厘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7 日经公司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毫厘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毫厘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苏州毫厘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
限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会议。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
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是否
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
会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和公司的信息披
露事务负责人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会审议。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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