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证券代码:875016 证券简称:利达新材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佛山市利达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6 年 3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
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佛山市利达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利达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佛山市利达包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工作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者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应当包括本次担保金额以及审议本次担保前十二个月内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所载明的金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少于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审议同意。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在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八条 公司不得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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