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公告编号:2026-083
证券代码:875018 证券简称:风华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
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水平和效率,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增加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新产品战略,将
实物、现金、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投资行为。它包括设立全资企业,与其他单位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须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粤国资规划[2020]8号)执行,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是指公司对投资项目的可研(意向)、立项、可行性研究、
实施、投资权益的确认、处置和考核评价等全过程控制。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活动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三)合规合法,规范履行投资决策和审批程序;
(四)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发展战略性项目,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
(五)投资规模须与公司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融资能力相适应,与公司管理能力、人力资源等相匹配;
(六)投资项目决策前应进行科学充分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保障公司经济效益和满足社会效益;
第二章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决策机构为董事会、股东会。
第六条 公司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批准:
(一)对外股权投资事项均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不含30%)的事项。
所属各级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各级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时应先将方案及材料报给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批准后子公司方可实施对外投资。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还需满足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内(含30%)
的非股权投资事项,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研究、审核。
第九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分工协作。
第三章投资程序
第十条 公司项目办负责组织进行初步考察、评审,形成项目考察报告或项目意向
书,提出投资建议,申报立项、批准。对外投资项目批准立项后,方可与外部签署意向性和非正式的文件。
第十一条 对并购重组项目,公司在进行分析论证、沟通谈判等工作的过程中,可
以聘请专业中介机构作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实施项目对外投资部分的人员负责组织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
编制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并进行论证;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参加评审,形成可供投资决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实施项目对外投资的部门和人员每季度和年度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
预算的执行、合作各方的情况、经营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经分管领导审查后,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价格变动等因素引起投资项目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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