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公告编号:2026-086
证券代码:875018 证券简称:风华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
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员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租入或租出资产、提供担保、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的,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