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公告编号:2026-084
证券代码:875018 证券简称:风华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行为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
所负的债务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
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监督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及职责包括: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接受担保,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审议。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范围与程序
第一节 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
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二节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九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财务部门。
第十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对被担保企业进
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营业执照,拟担保事项的主合同及担保合同,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介,银行授信情况,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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