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公告编号:2026-036
证券代码:875018 证券简称:风华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就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回购股份和向
投资者赔偿事项进行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要求,公司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下回购股份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事项作出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就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下回购股份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事项作出的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讨论,依法回购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控股股东就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下回购股份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事项作出的承诺
1.本企业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利用在公司的控制地位,促成公司及时依法回购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企业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若有)。
3.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就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下回购股份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事项作出的承诺
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就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进行承诺并接受
约束措施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就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进行
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刘小青、胡晓宏、王利萍对《关于公司就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进行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的议案》认真审阅,认为其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并发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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