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公告编号:2026-045
证券代码:875018 证券简称:风华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和
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公司治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公司应依法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前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位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法人。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
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公司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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