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公告编号:2026-047
证券代码:875018 证券简称:风华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和修
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公司治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行为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
所负的债务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
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
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监督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及职责
包括: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在1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为。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接受担保,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审议。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范围与程序
第一节 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
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二节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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