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公告编号:2026-052
证券代码:875018 证券简称:风华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和
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公司治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持续、合法和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规定的
披露标准,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公司应当
在披露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予以披露;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予以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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