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公告编号:2026-054
证券代码:875018 证券简称:风华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和
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公司治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9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
效实施。募集资金坚持依法使用、计划严密、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制度。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
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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