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公告编号:2026-053
证券代码:875018 证券简称:风华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和
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公司治理制度(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广东风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
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
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四)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五)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六)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
(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
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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