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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1 21:01:00 股吧网页版
一诺生物: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山东一诺生物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引 言...... 4
第二节 正 文...... 6
一、《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4:关于历史沿革...... 6
二、《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5:关于业务合规性...... 34
三、《审核问询函》之问题 6(3):其他事项...... 48
第三节 签署页...... 56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所为本次挂牌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于山东一诺生物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

《审核问询函》 指 《关于山东一诺生物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
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岚昕合伙 指 上海岚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润豪合伙 指 莘县润豪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东一诺生物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山东一诺生物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一诺生物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指派的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一
诺生物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挂
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出具了《关于山东一诺生物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经办律师对《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律师补充核查的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
基于上述补充核查,本所律师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一诺生物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有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一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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