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6
证券代码:875019 证券简称:一诺生物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山东一诺生物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6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一诺生物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一诺生物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及《山东一诺生物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质 押、留置和定金。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应当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并作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为:
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拟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由总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拟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出议案,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为股东、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第(一)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二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四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方可与债权人签订担保书面合同,合同须明确约定担保范围或限额、担保用途、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等,同时与被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协议。
第十五条 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本公司履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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